目前,省交通运输厅已出台《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未对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也已出台《汕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虽然对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但是依据的部分法规、规章已修订或废止,部分法规修订后,法律条款变动较大,原有的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发生了重大调整,处罚措施更加严格,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更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广,对交通运输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区县在执行处罚案件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和尺度,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而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一的现象。而且,按照《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18〕18)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机构改革后我市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划归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不再行使相关执法职能。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细化我市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标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制定了《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一、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三)《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四)《汕头市港口条例》;
(五)《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六)《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二、内容设置
本《裁量标准》参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形式,将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分为港口行政、道路运政等2个交通行政处罚门类共71项,其中港口行政5项、道路运政(含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交通)66项。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裁量标准等都以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根据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确定,描述与其基本一致。
(二)违反条款。
“违反条款”是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实体条款。
(三)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是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违法程度
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档次划分,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的重要内容。考虑到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一般幅度较大、罚款额度较高,且影响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较为复杂,同时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裁量标准》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六个等级。
(五)情节与危害后果
确定某个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违法行为等级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复杂,《裁量标准》不能一一列明,做到穷尽,只能将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操作相对性较强的因素进行列明,作为确定违法行为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裁量标准》参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考虑违法次数,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
(六)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根据违法程度,对裁量权细化为定值,可有效防止滥用裁量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