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维护法治统一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修改《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存在不一致,因此,将该条款修改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用按照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计算。”同时,结合市政府于2019年印发的《汕头市土地管理和收益分配体制改革方案》(汕府办函〔2019〕206号)的规定,明确三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安排由区政府负责。
(二)修改《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1、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涉及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管理的部分机构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将“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修改为“镇(街道)”。将“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修改为“镇(街道)”。
2、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对奖励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的条款进行修改。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