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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 2021-06-22 10:20
  • 来源: 汕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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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司办〔2020〕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的精神,汕头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执法职能,制定了《汕头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

  (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建立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为此,市司法局下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要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单位权力清单,认真梳理并逐项列明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目录清单,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我局在全面梳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载明“可以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选取了7种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列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同时明确了具体运用的条件,方便执法实践中正确实施,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

  (二)《清单》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清单》的制定旨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是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制定《清单》的思路

  (一)高危行业违法不列入《清单》范围。因高危行业本身安全生产风险较高,法律法规本身对其要求也较一般行业更为严格,因此不予处罚清单对高危行业均不适用。

  (二)主要以教育培训类、应急预案类等文字记录类违法为主。考虑到文字记录类违法和现场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时纠正后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清单》主要以此类违法行为为主。

  (三)《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详细限定了适用条件。《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限定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方可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用清晰明确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7项,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种类、适用条件和相应的处罚规定。要求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规范了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程序。明确规定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限期整改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明确了相关用语的规范解释。《清单》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进行了专门解释。《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四、执行时间

  《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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