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9日由市金融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并在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当前汕头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属轻资产、生产经营不规范、无抵押物及有效增信措施,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经组织金融机构多次研究,并参照省内有关地市推广的“政银保”合作模式,结合地方实际,我市通过落实财政资金作为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引入保险机构为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其获得合作银行信贷支持,共同开展“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
二、“政银保”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一方面,主要对“政银保”合作项目机构职责分工,贷款支持对象及用途、贷款流程及赔付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支持对象。“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市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可追溯历史的企业放宽至两年,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
2.符合银行、保险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二)贷款额度与还款方式。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单笔80万元,总额100万元;法人主体贷款金额单笔300万元,总额500万元。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进行操作。
(三)贷款用途要求。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政银保”项目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以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为后盾,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政府、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三方按以下约定承担:
1、在年度赔付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机构年度保单实收保费总额的180%时,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2、在年度赔付总金额超过保险机构年度保单实收保费总额的180%后,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银行、保险机构真实、准确地向运营管理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政府(专项资金)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银行、保险、政府(运营管理方)三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至三方账户。
三、“政银保”的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项目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料报合作保险机构,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2、合作保险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并分别独立审核。合作银行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银行提供明确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及《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报合作保险机构复核,合作保险机构7个工作日内,出具《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业务同意承保通知书》。
3、合作保险机构出具“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机构“政银保”贷款保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4、保费补贴申请。保险费由贷款人一次性交清,再由保险机构向专项资金申请补贴50%保费。运营管理方接受保费补贴申请核查无误后于1个月内拨付至保险机构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保险机构将收到的保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5、贷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保险机构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保险责任的证明。
具体流程图如下所示:
四、有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