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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 2021-06-09 09:25
  • 来源: 汕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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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本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步伐,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华侨板”挂牌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更加全面合理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市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上市相关政策,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对原上市奖励办法(汕金〔2019〕77号)进行重新修订,新增“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中介机构(券商)奖励等内容,并对境外上市奖励、企业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对从2021年3月起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1.辅导备案奖励。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IPO申报受理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首发上市奖励。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募集资金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汕头地区项目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亿元-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5.外地迁入奖励。对注册地址迁入汕头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买壳”“借壳”上市)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1.企业以国内公司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将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含80%)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企业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将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含80%)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1.基础层奖励。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创新层奖励。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经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精选层奖励。企业在“新三板”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华侨板”融资奖励

  企业在“华侨板”注册或挂牌满一年后成功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融资方式仅包括在“华侨板”定向增发、可转债发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且融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融资方式,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五)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

  1.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且募集资金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建设的:

  (1)募集资金净额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超过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并购重组奖励。参与并购重组各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并购重组交易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被并购企业须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满一年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的:

  (1)并购对象为本地企业的,按其并购交易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并购对象为外地企业的,按其并购交易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并购后5年内不得解散(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且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请求法院解散、受行政处罚解散的除外)。

  (六)中介机构团队辅导企业首发上市奖励     

  推动汕头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主办券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项奖励由上市公司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拨付予申请公司,由申请公司支付予中介机构团队。

  三、奖励申请及审批程序

  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管委会金融局(办)或企业上市相关主管部门是辅导备案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申请奖励资金初审部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是“华侨板”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初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是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审核部门。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于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初审部门提交申请,初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市金融工作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金融工作局账户,市金融工作局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为期7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则暂停奖励资金拨付并根据异议内容重新审核。

  四、有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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