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1年4月1日发布。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将商务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省委编办出台《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市县两级商务领域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2018年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反垄断、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5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依法整合市县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执法职能,市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公告要求市县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及起始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我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二、《公告》要点
《公告》的主要亮点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公告》依法整合市、区县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市、区县商务部门承担的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集中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后,市、区县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启动
市、区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自《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