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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 2021-04-27 15:4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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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平,全力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有必要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方面进行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

  (七)《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总则、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考核评价、附则等六章,共二十九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并对市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城管、水务、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具体规定(第五条);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

  (二)明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办法》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进行规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并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落实该指标(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在编制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第九条);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保密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可不适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实行海绵城市建设豁免类项目清单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管控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三)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质量管理环节的管控要求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相应环节的职责,以及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要求(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四)明确海绵城市运行维护要求。按照项目投资性质不同,《办法》对不同的海绵建设项目运维主体规定了不同的确定方式,并对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五)明确考核评价要求。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年度实绩考评;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以及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机构的激励;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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