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一)《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四)《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通〔2021〕19 号)。
二、指导思想
一是依法规范。通过制定地方实施细则,落实国务院、部有关网约车的政策,明确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和司机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经营。对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按照规范标准提供服务,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三是协同管理。网约车涉及多部门职责,由交通、网信、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6个部门联合制订实施细则,按照职责协同实施管理。
三、内容设置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二条,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明确网约车发展、监管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区县网约车相关执法工作。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用于办公、培训和停车的场地,以及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等人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区域为全市范围,许可期限四年,许可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明确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通〔2021〕19 号)有关2021年起更新或新投放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在2年内,轴距在259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在汕头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小客车。从原规定网约车经营者申请办理运输证,增加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增加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网约车运输证核发,方便企业、从业人员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允许企业购置车辆做为运力与网约车经营者合作提供营运服务,企业首次申请车辆数不少于50辆。
(四)明确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做出调整,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
(五)明确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经营中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和线上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价格管理方面,网约车公司实施市场价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要求运价方案确立和变更要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网约车监督管理。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要按服务承诺办理并答复,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乘客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