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民法典和机构改革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2021年3月5日,市政府第十四届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并于2021年3月15日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一)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单位应当向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于2012年出台,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近年来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全市电商企业数量急剧增长,该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门槛偏低,缺乏对重点项目的侧重扶持,易造成申请泛滥,既无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也增加了财政压力,使扶持措施难以切实兑现。同时,该办法缺乏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新模式的扶持,不适应当前电商发展需求。国家于201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为适应新形势,有必要另行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并根据电商发展情况灵活调整,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因此,《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予以废止。
(三)废止《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2020年6月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涵盖,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即可。因此,《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