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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 2021-03-09 09:1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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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应有的救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汕头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主旨。《实施办法》是在我市原医疗救助政策文件《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保监分局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汕民通〔2018〕300号)(以下简称汕民通〔2018〕300号)的框架基础下,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实际情况,以及省、市现行政策的变迁要求,对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从部门职责归属、基金管理体制、救助待遇内容、经办服务管理等四方面进行的调整修订。

  二、关于部门职责归属的调整。因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原因,医疗救助职能划转至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职能负责情况,《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职能单位的具体职责。

  三、关于医疗救助主要管理体制设定。我市贯彻落实省有关政策要求,已于2020年1月1日出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1号),将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和各区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子账户,实施救助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流程经办“四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按照汕府办〔2020〕1号,《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在基金筹集管理、救助资金拨付流程等有关章节均体现以市级统筹为原则。

  四、主要医疗救助待遇调整说明

  (一)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194号)等上级文件要求,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年度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 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明确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普通门诊救助待遇及具体待遇标准。汕民通〔2018〕300号根据困难群众身份,采取归类分档的方式设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归入一个类别。为确保政策稳定性,《实施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救助待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标准执行。

  (三)优化困难群众享受普通门诊救助的就医管理,尊重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明确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我市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救助。

  (四)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要求,对收入型贫困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范围限定进行调整。

  五、涉及的主要经办管理事项的调整说明

  (一)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承接医疗救助职能以来对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升级优化实际,以及省有关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经办的要求,优化“一站式”结算管理服务水平,明确将普通门诊救助纳入“一站式”结算范围。

  (二)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3号)有关规定,对贫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证明材料进行精简规范,减轻困难群众事务性负担。

  (三)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追回工作按照责任归属由相关部门牵头追回。

  (四)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将实施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医疗服务机构统一规范表述为“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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