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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意见》解读
  • 2021-02-05 10:1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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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减轻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出台了《关于印发汕头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5号),在我市启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制度改革,规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依托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因临床需要且深圳平台缺乏的药品,可到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简称“省平台”)采购。

  我市实施药品集团采购改革以来,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深圳平台药品目录数量偏少、部分短缺药无法足量供应等问题,制约着改革的深化。随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广州平台”)积极为省内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其药品品种更多,因此,省内陆续有茂名、汕尾、中山、梅州等地市,增加了广州平台作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良性竞争。

  参照省内其它城市的经验,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拟从2021年起,增加广州平台作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为使改革顺利进行,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局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同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与采购平台采购。

  三、关于采购平台的问题

  实施新的改革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广州平台、深圳平台进行药品集团采购,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且广州平台、深圳平台缺乏的药品,可到省平台采购。

  四、关于药品目录的问题

  据了解,广州平台采购目录共6982个通用名、12368个产品;深圳平台采购目录共828个通用名、1645个产品。同时上线两个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将更好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广州平台、深圳平台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都作为《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两个平台采购目录调整时我市同步调整。

  五、关于采购规则的问题

  为使实际操作更加规范,我市根据广州平台、深圳平台、省平台的药品采购政策,制定了《广州平台、深圳平台、省平台药品质量层次对应表》。同时,明确规定,医院在用的药品与广州平台、深圳平台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目录剂型、同质量层次的药品,无论规格、生产企业是否相同,均应匹配到广州平台、深圳平台采购。除通用名相同、目录剂型相同、规格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药品需到价格低的采购平台采购外,其余药品均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广州平台、深圳平台采购药品。

  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治疗需要,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广州平台、深圳平台缺乏药品等情况下,继续到省平台采购药品。

  六、关于线下自主议价采购的问题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关于“对于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医用耗材,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可由医疗机构在线下自主议价采购,并将相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采购平台”的规定,《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线下自主议价采购相关药品品种,并将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省平台保留备查。

  七、关于药品配送的问题

  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实施意见》参照外地做法,对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医院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今后,随着信用体系的完善,将对违反规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纳入“黑名单”,以强化对药品采购配送过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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