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施民法典的工作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及时修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清理了《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涉及民法典的事项内容及依据,对应民法典作相应修订。现就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多部法律同时废止。为此,《指导目录》中涉及民法典的事项内容及依据,需作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指导目录》内容共5项,其中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内容3项,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内容2项。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内容为: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1.序号40,“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民法总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物权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2.序号4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3.序号43,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内容为:
(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4.序号43,“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5.序号44,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修订《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