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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21-02-02 10:2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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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应有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机构改革职能情况,市医保局联合有关单位拟定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一)《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汕民通〔2017〕228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鉴于此,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实施意见,确保应保尽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据可依。

  (二)根据民政等部门关于特困供养人群范围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本《实施意见》中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本《实施意见》中对参保工作经办流程予以明确细化,确保形成各单位职责清晰落实、流程衔接及时顺畅、部门协作高效有序、信息交换全面同步的资助参保工作闭环,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0〕64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号)、《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民通﹝2018﹞300号)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调整内容和解读

  (一)明确资助参保对象分类。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并由市区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安置机构)安置的已落户流浪乞讨人员调整纳入资助参保对象范围,并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根据其供养情况调整分类。调整后,资助参保对象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九类人员。

  (二)细化资助参保经办流程。重点明确了参保登记的办理时间、享受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众名单提取截止时点、参保办结时限等。加强工作流程衔接和责任落实,明确区县困难认定部门在负责应参保资助人员名单认定的同时,一并负责将名单向街道(镇)下发。细化原参加职工医保后停保的困难群众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办理流程。调整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代缴资金的申请划拨程序,将参保资助资金的申请划拨调整为一年二次,并明确第一次应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

  (三)明确部分特殊情况的资助参保工作落实原则。根据民政部门出台的低保人员身份申报业务全省通办等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困难群众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参保资助责任。

  (四)对各部门(单位)职责作进一步明确,并参照扶贫部门有关做法,建立对碰会商机制。

  (五)结合经办实际,规范参保资助资金支出。根据省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参保人自行缴费参保后才获得困难身份资质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同时,困难群众办理资助参保登记后身份资质退出的,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费用不必重新缴纳。

  结合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关于追回终止帮扶对象相关医保待遇的整改经办实际,明确困难群众帮扶终止等情况须追回资助参保等费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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