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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 2021-01-20 08:3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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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汕头市预防和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的污染事件控制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市于2011年编制印发了《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2020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粤环办〔2020〕32号),要求各地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为落实省厅的工作部署,我市启动《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通过调查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分类提出可能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衔接相关部门发布的涉水环境的应急预案,经过专家评审和复核,通过二次书面征求意见,并按要求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形成形成《汕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主要政策依据

  1、《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 号);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1号);

  4、《2020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粤环办〔2020〕32号)。

  三、主要内容

  《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监督管理、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七个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一)进一步细化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能,确保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时各单位能够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完善了应急响应过程的各项程序及职能分工,确保应急过程的供水安全;(三)明确了应急保障、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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