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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解读
  • 2021-01-14 10: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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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根据市委市政府“放权强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出台《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以下简称第190号市政府令),对提升区(县)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促进作用。2020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第190号市政府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9 月,市政府组织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也对第190号市政府令进行了清理。在评估和清理过程中,发现第190号市政府令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予以修改完善:一是部分事项在政务服务外网权责清单中已不存在,或者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取消;二是部分事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明确由区(县)部门实施,或者国家、省已委托市级部门或者区(县)部门实施,没有必要重复列入;三是有的事项已经下放镇街道实施;四是个别事项区(县)部门因缺乏专业技术支撑承接困难等原因只能由市直部门实施;五是部分事项的下放方式需根据国家要求予以调整。因此,有必要对第190号市政府令进行全面修订,出台新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向区(县)下放市级行政管理事项问题。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2020年10月25日,市政府召集各区(县)政府和市府办、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数局以及第190号市政府令涉及的市直部门,专题研究部署第190号市政府令的修订工作,会后,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工作的签报》。随后,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组织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数局以及第190号市政府令涉及的市直部门,对第190号市政府令所列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新增和剔除了部分事项,以及对下放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先后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和25日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形成初稿后转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核。市司法局组织对市直部门提供的每个事项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审核并予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27日和12月8日先后两次发送各区(县)政府和市委编办、市政数局以及第190号市政府令涉及的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与市府办(职能转变协调科)、市委编办、市政数局等部门协商、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已经2021年1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

  三、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决定》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要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等;同时还借鉴了省政府下放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做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的说

  (一)关于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

  《决定》从政务服务外网权责清单中梳理汇总出434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其中,调整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107项,调整由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实施的327项。

  (二)关于下放方式,主要包括:

  1、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由地级市政府部门行使的权责清单事项,《决定》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共60项。

  2、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由市、区(县)政府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权责清单事项,借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下放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做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决定》采取“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的方式下放,共47项。

  3、对在区(县)设立派出机构的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权责清单事项,《决定》采取内部“委托”其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实施的方式下放,共3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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