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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2021-01-07 15:4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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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中心城区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为规范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城管局、环卫局联合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汕市财教〔2015〕27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规定,该《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需对其进行重新修订,以保证收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因此,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政府各部门职能调整和收费工作执行情况,市城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有关规定,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不适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按照市财政局资环科的意见,根据“放管服”的要求,本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牵头修订,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二是随着机构改革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已更名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更名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修改为“供水单位”。因此,在《办法》中做出相应修改。

  三是按照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体制,在《办法》的第二条对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环卫事务中心、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各自的职责予以明确。

  四是为统一管理,新溪街道、新海街道、外砂街道、龙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单位进行代收,因此删去《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三、《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教〔2015〕270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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