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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 2021-01-06 17:1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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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分析住建部《关于印发<21个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分析报告>通知》(建金综〔2017〕130号)各城市的逾期情况,再参照广州、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准入的有关规定,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在原试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准入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汕头经济发展的持续向好,加上国家“去库存”及“降成本”政策的激励,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诸多惠民新措施的出台,释放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激增,随着贷款职工数量的增加,偿还贷款期间逾期还款的现象亦不再鲜见。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机制,倡导职工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履行守法诚信义务,2018年12月27日管委会颁布实施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汕房金管〔2018〕7号)。该规定实施以来,有效地提高了贷款质量,强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健康发展起较大促进作用。鉴于该份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期满失效,为继续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工作,对该份规定进行规范及延续十分必要,故修订出台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

  (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予以限制的情况进行说明,具体内容为近24个月内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

  1、贷款有连续逾期达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2、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3、申请人(及配偶)有担保记录的,被担保人的征信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4、信用卡有连续拖欠达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费除外);

  5、准贷记卡参照发卡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信用卡状态(含准贷记卡)非正常状态的说明,非正常状态具体为“禁入”“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核销”等,并说明其信用卡状态(含准贷记卡)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

  (三)说明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他贷款存在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等非正常状态时,须待贷款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

  (四)对职工存在不诚信行为,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终止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者提前收回贷款,且2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情况的说明,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的;

  2、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五)说明申请人对信用信息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渠道,并对管理中心的查证回复时限提出具体要求。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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