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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 2021-01-04 08:3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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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修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原收费管理办法经第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伴随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而出台,从改革收费制度入手,整合收费项目和收费环节,提高收费率和降低收费成本,有效解决了收费主体不统一、收费项目多、原收费标准执行时间较长、收费与成本相比存在不尽合理、收费方式落后、资金收缴渠道分散等问题。鉴于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评估,需修改完善后继续实施。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四)《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

  (五)《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六)《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府令第166号)

  三、政策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设定的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当,管理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恰当,适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需要;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较好解决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完善性。从前期实施情况看,各项制度措施比较完备,切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实际。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汕市发改〔2015〕350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深化指导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四)实施效果。原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五年来,助力推进环境卫生收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整合原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收费和垃圾终端处理费,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六个统一”的原则,将中心城区原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垃圾终端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委托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原市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单位代征收,扩大了收费覆盖面,提高了收费率。二是调整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收费,环卫作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定调价;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指导价格,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三是建立收费资金管理考核机制:1、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资金统一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2、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分配到区和街道的资金不受挤占挪用,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修订内容

  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所涉及相关单位已更名,应相应作修改。二是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资质的单位的表述与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差别,为与上级有关文件的表述保持一致,应相应作修改。三是目前全国已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要求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原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的条款应作修改。四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的要求及市政府有关决定,现已采用“三票合一”的方式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关于“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也应作修改。

  (六)实施时限。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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