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中国银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联合发布《汕头市公安局 财政局 民政局 卫生健康局 农业农村局 中国银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对《汕头市公安局 财政局 民政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农业局 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发布实施、2020年有效期满)进行修订完善。
二、因近年来管理部门名称变化,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业局、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名称应当相应变更为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
三、《实施办法》第六条一款增加“上一年度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结余超过前3年代管资金支出平均数的4倍的,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可暂时停止提取,并报省公安厅、财政厅备案”,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从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因殡葬服务价格政策修改,“丧葬费用定义”进行修订。综合《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骨灰寄存等7项,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和殡葬用品服务等项目。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五、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加“通过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依法向社会公告”,明确公告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