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目前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43号,下称《意见》)实施有效期于2020年4月30日届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针对性和系统性,我局于2020年1月正式启动了《意见》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修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订目的
巩固和发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43号)的实施效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推动汕头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修订依据
2020年3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名称。“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名称修改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
(二)修改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牵头人。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由原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修改为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作为牵头人。
(三)修改实行“评定分离”办法的推荐优质投标人数量。由原推荐优质投标人3名,修改为推荐3至5名优质投标人,且最多不超过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的40%,不足3名的按3名确定。
(四)选标环节增加诚信分权重。诚信分权重由原来的20%--50%,上调为30%--60%;报价分权重相对应的下调为40%--70%。
(五)评标环节的评审范围删除“企业资质等级”内容。
(六)评标环节的评审范围明确投标报价分权重及计算方法。原投标报价分权重无具体要求,现设定大型工程报价分权重不低于40%,其他工程不低于60%,最高均不超过80%。投标报价分的计算方法为低于且最接近2次平均值的排名靠前。
(七)增加鼓励市、区两级组建相应范围内的定标成员库内容。为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经验不足,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难以或无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在定标环节提供支持帮助。
(八)删除有关社保及联合体数量的内容。
四、实施期限
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