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20年12月1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一)废止《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并施行,《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被废止;同时,由于国家监察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且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尚未根据上述变化完成修改,经市应急管理局与市监委沟通,认为政府规章不应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因此,《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废止。
(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对涉及的部分部门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公告管理的实际,对相应的条款作出修改。
(三)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进行修改。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予以修改,与该行政法规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