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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 2020-12-07 09:1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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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其中,对由发改部门核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且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全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国内各大先进城市纷纷出台优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文件。为跟上国内先进城市步伐,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给予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出发点是在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取消强制监理、完善监理制度深化改革搭桥铺路。

  二、制定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等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实行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聘用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同时鼓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二)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首要责任和项目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选择聘用监理单位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实施监理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在取消一定范围的强制监理之后,为防范有关监理单位缺位所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明确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不再强制要求实行工程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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