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起草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及《汕头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汕头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9〕2号)提出,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财政、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应医尽医,及时得到救治。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管理办法(草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联合五部门根据《汕头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9〕2号)的要求,草拟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稿),分别征求向社会公众、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管理办法(草案)》(第二稿),再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再形成《管理办法(草案)》(第三稿)。经我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及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救治救助对象和救治原则,《管理办法》救治的对象指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
(二)指定救治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中心城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在辖区内指定一家定点医院负责辖区精神病患者救治。
(三)制订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结算流程。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每年两次的结算制度,包括医疗、陪护及餐饮等费用,结算费用按照各级财政拨付原则申报。
(四)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