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市城管局制定了《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作背景
(一)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是在城管综合执法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提升企业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有效减轻市场主体创业负担,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创建省营商环境示范城市,2020年6月30日,市司法局印发了《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在全市行政机关中开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并将市城管局作为第一批实施单位,要求率先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在全市城管综合执法工作中予以实施。
(二)制定城管综合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是完善我市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需要。《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清单》的出台,将为一线执法队伍提供较为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机制,推动城管综合执法规范化进程。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清单》的基本框架
《清单》的内容主要涵盖城管领域和住建领域共五个方面的69个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13项)、市政设施管理类(4项)、城乡规划管理类(2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36项)和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14项)五个部分。
(二)《清单》主要制定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3、《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
7、《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8、《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9、《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11个涉及城市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21个涉及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三)《清单》的制作思路
《清单》的制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对目前汕头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的一千多个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事项筛选出来,再根据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内容要求对筛选出来的行政处罚事项进一步甄别和整合,对其中在营商环境重点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等措施,能够使有关市场主体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作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