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0年10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委深改委印发的《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行政职权的调整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工作思路以“宜放则放”,突出镇街主体地位、以镇街需求为核心进行研究,经6轮的汇总梳理、优化完善,精准到工程建设领域的252项。《公告》的出台,依法将相关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对进一步推动镇街体制改革,做大做强镇域经济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是《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三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亮点
一是改革力度大。聚焦镇街实际需求,研究梳理了《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252项)》(下简称《通用目录》),内容包括依申请类事项和依职权类事项两大部分。依申请类事项共38项,包括行政许可21项、行政确认1项、公共服务4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依职权类事项共214项,包括行政强制5项、行政处罚209项。
二是赋予区(县)人民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公告》明确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确定实施镇(街道)的基础上,决定《通用目录》范围内的具体职权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