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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解读
  • 2020-09-30 15:1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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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有效减轻市场主体创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创建省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了暂时性的停摆,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复工复产提速扩面,生产经营逐步恢复。为促进复工复产,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根据《汕头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特制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

  (四)《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五)《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八)《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九)《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

  (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十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十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十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十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十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十六)《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47号);

  (十七)《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13年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十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二、内容设置

  本《事项清单》共五十一项,采用了表格形式来表述,表格分别设置了“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轻微情节”等几个栏目。各栏目的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根据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确定,描述与其基本一致。

  (二)违反条款。

  “违反条款”是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实体条款。

  (三)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是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轻微情节。

  确定某个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轻微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复杂,本《事项清单》不能一一列明,做到穷尽,只能将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操作相对性较强的因素进行列明,我局结合执法实践,主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考虑。

  1、过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认定情节轻微主要考虑具体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该原则,且当事人能及时纠正,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包容审慎原则。对可通过说服教育、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措施,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引导自觉守法经营。

  3、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尽量具体化、标准化,统一执法标准,防范化解执法风险,使执法决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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