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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优化调整广澳港区集装箱扶持政策的通知》解读
  • 2020-09-24 17:0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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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及5月19日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座谈会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9月17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发布《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优化调整广澳港区集装箱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便于各港航物流企业更好地理解《通知》内容,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原则等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9年11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广澳港区集装箱业务发展。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航运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正是有扶持政策的支持,我市集装箱业务受到疫情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根据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座谈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的有关精神,我局启动了对扶持政策的优化调整工作,多次组织有关港埠企业调研疫情对行业影响情况和意见建议。相关企业反映国内疫情虽然得到控制,但疫情全球蔓延形势严峻,下半年将对航运业产生更严重的冲击,并且受疫情影响,扶持政策执行效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需适当调整加大扶持力度。因此,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及时并针对性地调整原有扶持政策,以渡难关。

  二、主要内容和原则

  (一)主要内容

  1.“(二)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中,一是新增对下半年由汕头港其他港区转至广澳港区经营的外贸(不含港澳台、内支线)集装箱航线经营人,按在广澳港区实际完成的航次数给予补助,下半年挂靠10航次以内(含10航次)的按5000元/航次给予补助,超过10航次的增量部分对照《若干措施》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外贸航线条款执行;二是提高对挂靠广澳港区的每条港澳台及外贸内支航线经营人的航次补助标准,由原3000元/航次提高至1万元/航次。

  2.“(三)航次进口重箱补助”中,新增对广澳港区的进口企业给予进口集装箱重箱补助,最高限额500元/标箱,该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四)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中,新增对下半年集装箱吞吐量相比上半年增长超过15%或达到3000标箱的在广澳港区经营的每条港澳台及外贸内支航线经营人,按120元/标箱给予下半年集装箱吞吐量补助。

  4.“(六)中转箱补助”中,对达到规定条件的中转箱提高补助标准。其中,外贸中转集装箱补助标准由原75元/标箱提高至105、125元/标箱,内贸中转箱由原50元/标箱提高至80、100、130元/标箱。

  5.“(七)海铁联运补助”中,新增对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经营者的铁路货场至广澳港区相关费用按600元/重箱标箱给予补助。

  6.新增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专项补助。最高安排1500万元补助资金(包含启动资金300万元),作为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由其组织建立公共驳运支线平台。

  (二)主要原则

  1.扶持政策规模不变。按全年1亿扶持规模不变,按测算把今年难以兑现的存量补助资金,于下半年通过调整政策予以安排。

  2.原扶持资金提前兑现。原扶持政策中除新增航线需要达到满一年才能申请补助资金外,其他项目均按上半年先兑现,下半年分两季兑现,使补助资金提前到位,加速企业资金流转。

  3.对超出扶持规模的兜底设计。按补助资金总额超10%考虑,10%以内在“港口经营人补助”中调剂,10%以外在第二个考核年度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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