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0年9月2日印发,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全省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统筹区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和标准。我市从2015年起出台了配套实施意见,原有配套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经评估同意继续执行,由市政府重新印发,以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的延续。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关于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问题
《通知》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二)关于缴费比例的问题
缴费比例仍按现行的1%执行,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关于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问题
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明确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等情况下,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为此,我市将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设定为3个标准:
一是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具体包括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确认的医疗机构生育;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协议医疗机构生育以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3种情形。
二是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本市同级别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包括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生育;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非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定以外的协议医疗机构生育;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生育和缴费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等4种情形。
三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设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生育津贴。《通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调整职工生育生育津贴的项目: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津贴,减少了原有晚婚晚育和独子等计划生育奖励增加的产假津贴和看护假津贴。
(四)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及发放时限问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中对申报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申请生育津贴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期限,为方便参保单位,《通知》对上述待遇的申报期限统一规定为:缴费累计满1年的,申领待遇的期限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