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执行的主要法规规章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级两部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各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为适应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我局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开放,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外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亟待明确。从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出发,外来检测机构若未能在本地具备检测设备、检测场地、技术力量等基本能力要求,其检测活动的成本控制和检测效率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从目前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外来检测机构在成本控制和效益驱动下,存在检测转包、默许挂靠、虚假检测的可能性,鉴此,广州市、深圳市均在近年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外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水平有待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是建设工程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测机构监管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要求。中央和省的相关文件目前暂时没有对该方面工作的具体规定。
三是缺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惩戒和市场清出机制。上位政策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一定行政处罚措施,但对部分较为轻微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惩戒和市场清出机制。
综上,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强化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切实保障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成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四条,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质量检测定义、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等。其中:
(一)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在汕开展检测业务活动,应具备开展业务相应的检测能力基本条件,在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监管平台”监管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模式。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平台”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特定二维码)不能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
(三)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惩戒和市场清出机制。《办法》规定了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开展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列明了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行为清单,并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情况,列出对应的市场清出处置方式,建立起“能进能出”的市场管理机制。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