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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解读
  • 2020-08-18 08:4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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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规定,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并每两年更新一次。2018年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了汕头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共354家,2020年,按照相关评审细则,经市直各有关单位推荐并组织集中评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保留2018年度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70家,新增17家,总共87家确定为汕头市中心城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主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情况,压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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