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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解读
  • 2020-07-15 09:3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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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1. 2017年8月1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科〔2017〕111号)有效期于2020年3月27日截止,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有必要进行修订并继续实施。

  2. 2019年5月28日印发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确定了“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的补助30万元,国家级的补助50万元。改扩建新增孵化器面积或运营成效良好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补助。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50%的标准给予补助”,为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

  3. 2018年2月12日印发的《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我市需相应做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科〔2020〕48号)(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六个章节十二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的编制依据和扶持对象。

  第二章职责,明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及职责,明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的责任。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标准,对新认定、新增孵化面积、运营评价等补助事项和标准进行细化、明确。

  第四章申报程序,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申报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和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虚报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1.确定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范围。《细则》确定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加大对众创空间的扶持力度。增加了对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和运营评价的补助,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50%的标准给予补助,扶持众创空间的发展。

  3.加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通过开展本级的运营评价,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加强孵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孵化质量和成效。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细则》自2020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出台,有效期与其一致,为2022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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