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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 2020-06-29 11:1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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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裁决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汕府传〔2020〕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20〕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单位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市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的各个程序作出明确的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二十六条,通过全面梳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的每一个关键节点,细化每一个环节的程序性要求,为投诉人行使投诉权利以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案件提供了依据,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切实履行财政部门行政裁决职能。

  (一)明确投诉主体及投诉所需的形式要件。正文中第二条、第四条明确了政府采购投诉主体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对投诉人进行明确的身份界定。正文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投诉事项范围及投诉应提交投诉书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明确投诉受理主体。正文第三条明确划分了市、区(县)受理投诉的财政部门权责。其中,市级和市区(县)联合采购的项目投诉,由市级财政部门处理;区(县)项目投诉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县)联合采购项目由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处理,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处理。

  (三)明确投诉处理流程。正文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根据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要求,列明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之后启动的投诉处理程序性工作,其中对每个受理环节的时间节点、文件送达,审查方式、调查取证、处理结果、案卷归档均已作出详实明确的要求,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案件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遵循。

  (四)统一投诉处理文书。正文附件,制定共包括《投诉书》《授权委托书》等12个统一的投诉处理文书范本,基本实现投诉处理流程规范文书全覆盖。一方面方便投诉人行使投诉权利,另一方面推进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文件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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