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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20-05-28 17: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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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我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情况尤为突出,甚至由此引发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事故。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汕头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于维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二、制订汕头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政策依据

  一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二是《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设计的主要特点

  (一)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着力于及时解决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结合建设工程领域容易引发欠薪群体突发性事件的特点,当出现欠薪情况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垫付的条件,充分保障了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也避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工资保函、第三方担保和工资保证金帐户并用的机制。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为了在保证有充分资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的同时,又尽量减轻企业的不必要的负担,我市施工企业可以采用开具工资保函、第三方担保或缴存工资保证金的3种方式参加工资保证金管理,降低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保证金资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并限定最高额度和最低额度。施工单位首次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最低限额为5万元。施工单位在缴存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前连续两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可申请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减半;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价的4.5%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价的6%缴存,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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