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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
  • 2020-04-29 17:3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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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统一市人社局系统行政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市人社局原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促进人社系统依法行政,保障执法主体法定、裁量依据法定、裁量幅度法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近年来国家和省在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又相继出台和修订了系列法规,加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变化等新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所依据的许多条款内容出现变化,结合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送审稿)》(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的相关内容

  (一)规定第十五条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经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向法制科提请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规定,并明确拟处罚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规定第十六条调整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监督权的职能科室,从原规定的监察室调整为局人事科(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科室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三)规定第十九条对文件的实施时间作出调整,明确从5月1日起施行,理由是本次修改的主要依据之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四)规定附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修订如下:

  根据废止的相关法规规章删减相应处罚细化标准。

  (1)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废止了《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所以对“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等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也没有了法律依据,相应予以删除。

  2015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所以对“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也没有法律依据,相应予以删除。

  2、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相应删减处罚细化标准。

  (1)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我市已成立医疗保障管理局,且省修订《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后,也明确对遵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管辖,转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所以《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单位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处罚职权也已不在市人社局,所以删除了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相关处罚标准细化规定。

  (2)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相关职能已划转市科技局,所以《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对涉外就业相关处罚标准细化规定相应删除。

  3、根据新出台的法规增加相关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根据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增加对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等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规定。

  (2)根据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规定。

  4、根据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作相应修改增删。

  (1)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部分条款已被修改,因此处罚细化标准所对应条款内容表述也相应修改。

  (2)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情形中,增加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这一法律依据。

  (3)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此次对裁量权细化标准的修改根据条款序号调整作相应修改。

  (4)2019年5月2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共修改了十二个条款,以适应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家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费税务全责征收改革的需要,此次对裁量权细化标准的修改根据条款序号调整作相应修改。

  (5)2019年5月2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此次对裁量权细化标准的修改根据条款序号调整作相应修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出台后,《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对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标准已与上位法相冲突,目前省人社厅已拟草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审议出台,所以依据原两个省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此次相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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