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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2019-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方案》解读
  • 2020-04-20 16:2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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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制订的《汕头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9-2020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根据省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

  2.《广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9〕74号)。

  二、主要内容

  《2019-2020年方案》主要的内容由总则、补贴须满足的条件、申请补贴必备材料及申报流程、受理部门和责任分工、复核和拨付流程、惩罚机制等六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四条款,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额度和标准。其中明确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享受购置补贴,其余新能源汽车不享受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和标准是按照不同年度国家补贴方案和地方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的50%,以国家补贴加上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计,且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与市场公允价相符,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实际补贴标准视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力确定)。

  第二部分为申请补贴须满足的条件,共四条款,明确车辆应符合国家目录、已完成上牌且接入监控平台,行驶里程累计达到2万公里(除私人乘用车外)等条件要求,便可申请补贴。且2019年3月26日后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达到运营里程要求,2019年3月26日前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注册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达到运营里程要求。

  第三部分为申请补贴必备材料及申报流程,共二条款八小项,必备材料中重点要求提交汽车生产企业出具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全国平均销售价格和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数据等凭证和承诺声明。在申报时间和流程上,安排在每月10日至20日时间段,并划分三类对象向有关部门申报,一类是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申报;一类是属市直国有单位的,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申报;另一类属市党政机关的,向市公务车管理部门(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部分为受理部门和责任分工,共三条款六小项,明确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市公务车管理部门作为受理申报审核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地方补贴的材料和车辆进行审核。并在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

  第五部分为复核和拨付流程,共三条款,明确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审核主体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连同市直国有单位和市党政机关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资金申报审核材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形成地方补贴清算方案,方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改局安排年度清算计划,市财政局下达清算资金(见流程表)。

  第六部分为惩罚机制,共四条款,明确对于恶意“骗补”的单位和个人,或违背承诺声明,提供虚假数据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确定纳入黑名单,列入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单位和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不得享受地方补贴。

  三、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资金申请表(购买多辆车的用汇总表及明细表)。

  2.承诺书。提交单位或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表格和承诺书模板可在市发改局网“通知公告”栏《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汕头市2019-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处下载。

  3.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涉车凭证和证件。提交车辆购销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复印件;提交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汽车生产企业(个人用户可由经销商出具)销售车型的车辆按注册上牌年度获得的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销售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的佐证材料,同时声明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申请人应提交汽车生产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数据(个人用户免提供)。

  6.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三类对象的申请入口

  1.市直国有购车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申报;

  2.市党政机关购车单位,向市公务车管理部门(市财政局)申报;

  3.除上述两类以外的购车单位或个人,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申报。

  (三)审核时间

  1.初审。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

  2.复审。市发展改革局汇总三个渠道报送的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形成地方补贴清算方案,并完成方案公示(5个工作日内)。

  3.拨款。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下达年度清算计划,市财政局下达清算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车辆申报单位或个人,属市直有关单位的,由市有关受理申报审核主体拨付。

  四、具体流程的简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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