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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解读
  • 2020-04-10 17:2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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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3年多来,该《办法》对充分调动我市广大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截至2020年3月底,接收公众举报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共491件,其中符合《办法》要求已查实并完成兑奖的案件共44宗,完成兑奖金额304000元。

  因机构改革,市生态环境系统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发生变化,该《办法》已无法完全适用,为保证“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力推进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我局结合近三年来施行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形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新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更改有关部门名称。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环保局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市环保局监察分局升格并更名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各区县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与此相应,《新办法》中的“环保部门”更改为“生态环境部门”,“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更改为“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区县环保部门”更改为“区县分局”;

  2、提高奖励金额度。为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施行以来的实际及奖励金发放情况,适度提高奖励金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奖励金由原2000——30000元提高到5000——40000元。

  3、变更奖励金审批程序。因机构改革后由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依法统一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故奖励金的审批程序作相应的变更: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且公安部门已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后5个工作日内,案件交办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奖励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区县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对象和奖励金书面呈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4、奖励金发放。奖励金的发放主体由原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变更为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新办法》虽然正式施行,但是必将还在实践中遇到新问题,还有待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和支持,共同为汕头生态环境工作献策出力,为美丽汕头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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