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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中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 2020-03-03 09:2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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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中有关“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中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4.《广东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中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明确消防技术标准材料要求。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有关业务时,由符合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部分项目可根据职业培训机构场地实际情况删减),作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消防改革前经消防部门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直接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jsfw.gdfire.gov.cn),或消防改革后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明确实行联动检查要求。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抄送消防部门,纳入消防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库以便开展检查。

  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明确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要求。出要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管,督促培训机构履行安全消防工作职责等。

  四、实施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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