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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 2020-02-17 15:5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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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2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专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

  二、主要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包括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用工保障力度、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强应急产业引导等六部分共20条政策。支持对象是在汕头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在“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提出要加强防疫指导、落实复工条件、统筹做好防护。包括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拓宽招工渠道,落实帮扶政策,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要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要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工业园区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管委会、区县政府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等。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提出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企业融资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包括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在汕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按一年期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6个月;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加大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政银代偿率从原政府分担10%—20%提高到50%;支持政府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担保的支持,新增(含续保)对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融资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贴担保费等。

  在“加大用工保障力度”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提出要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支持本地创业就业。包括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等;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社保费补贴,对本地初创企业通过给予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申请最高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等。

  在“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提出要降低规上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外贸支持、补贴重点商贸经营业务。包括对全市规上工业企业2-4月工业用电电费每月给予20%的补助,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提供免费邮政配送服务;对外贸进出口企业从贴息支持、补助资信费、展位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无接触配送”服务和应急保供企业给予经营补贴等。

  在“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提出要实施暖企惠企护企工程、及时解决企业诉求、优化审批服务、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包括依托直通车制度、致企业一封信、“粤商通”和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建设;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

  在“加强应急产业引导”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提出要支持医用口罩生产、支持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积极谋划应急产业布局。包括支持具备生产或转产条件的企业,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对其新购进设备给予20%的补助;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紧盯公共卫生应急产业发展方向,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积极谋划应急产业关键物资生产能力项目储备,主动承接国家、省产业发展布局等。

  四、实施时间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自市政府正式发文之日(2020年2月10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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