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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汕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我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关于全面提升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水平的通知》(汕残联〔2016〕2号)基础上,结合省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和我市实际修改完善的。
二、主要内容
《意见》由总体要求、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康复救助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五部分组成。
《意见》实施之前的非公办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属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每人每月补助1800元,属孤独症、智力残疾的每人每月补助2200元,全年补助11个月。《意见》实施之后的非公办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属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2400元/人·月,属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2800元/人·月,全年补助11个月。民办康复机构的救助标准比省标准每人每年高6400-10800元,康复训练时间比省的标准长。公办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保持不变,仍为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全年补助10个月。
我市在全国较早对0-6岁残疾儿童实行全面免费康复服务,本次出台的《意见》继续保持这一惠民政策。
三、有效期
《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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