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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设定在地方实施的以及汕头市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清单的通知》解读
  • 2020-01-19 16:0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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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8〕5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号)的有关要求,持续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取消证明事项的有关部门及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优化企业群众办事流程,并对外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通过信息共享查询,部门间联动核查、申请人书面承诺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明资料,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二、基本过程

  市政府在完成2018年清理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立了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清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工作目标、清理范围及重点、清理原则、工作要求、以及设计填报表格,为全面开展清理证明事项奠定工作基础。同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确定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项梳理校对,严格规范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按照保质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巩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果,防止出现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情况,将广东省省级设定在地方实施的以及汕头市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清单予以公布,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确保各项减证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8〕5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等。

  四、主要内容

  该通知包含了《广东省省级设定在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广东省省级设定在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汕头市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汕头市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四个清单,广东省省级设定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保留32项、取消104项,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2项、取消28项省级设定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取消104项,主要集中在市、县多个基层民生领域,主要涉及公民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社保相关证明、学业相关证明、婚育相关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按照省有关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在上述证明事项取消后一律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大大减轻了企业群众到行政机关办事的负担。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28项,其中取消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1项,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5项,取消区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项。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民政、教育、住建、残联等领域,涉及企业专利有效性证明、企业完税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经济困难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社保参保证明等多项证明材料,切实减少群众企业办事所需证明材料。

  为广泛倾听民意,接受群众监督,我市充分运用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并以投诉举报为线索,举一反三,指导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证明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时提出清理建议,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把减证便民真正落到实处,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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