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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解读
  • 2020-01-14 15:4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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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8年年底,省残联、人社厅、财政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粤残联[2018]135号文),要求各地市残联要会同相关单位依据该意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具体规定。我们以135号文为蓝本,坚持务实创新,坚持突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在关键环节,特别是向哪个部门申请和扶助标准的问题上,尽量予以明确和细化,形成《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实行优先照顾,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1.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方面应提供合理便利。

  2.政府兴办贸易市场、商铺、新增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同时减免50%的租赁费和摊位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成功创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对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残疾人学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残疾人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初创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给予租金补贴;对残疾人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贫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

  (二)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

  1.民政部门对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低保金的50%扣减。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

  2.残联部门对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招用残疾人,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四)支持残疾人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1.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自强模范”等荣誉称号。

  2.市残联对残疾人优秀创业项目参加广东省“众创杯”等残疾人公益赛给予5000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市残联对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残疾人,按实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

  (五)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所得,依据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减免个人所得税。

  2.相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3.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电、用水、用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六)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1.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支出。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多层次的就业帮扶,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兜底政策。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三、其它

  相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相应条款的解释。本办法沿用的政策规定发生修订,按新修订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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