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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解读
  • 2020-01-09 11:1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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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3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出台了《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现就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6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提出,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提出,农业水价方面,要抓紧制定水价调整方案,要将水价一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明确各部门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明确基本实现改革目标的验收标准包括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水价由相关部门按权限制定或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2016年12月,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明确提出,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成本水平。2017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规范了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按照省的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31号)明确指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有汕头特色的农业水价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我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四)《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

  (六)《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31号)。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管理权限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农业用水价格属于供排水项目中的水利工程供水,我市的定价部门分别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因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定价管理权限予以明确,即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市制定;各区县管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区县制定。

  (二)明确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水价管理

  按照省的规定,以及省的定价项目名称,我们对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形式、用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我市的各级各类农业用水价格统一予以明确。

  (三)明确定价原则和定价机制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进行核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需要各级发展改革、水务、农业农村、财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我们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成本测算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测算成本以及定价原则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同时规范和明确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原则,让相关职能部门有章可循,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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