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管理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和《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出台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现就实施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明确规定:已利用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要在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间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配气业务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已利用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要在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间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的规定,因此,按照“从严审核定价成本,严格控制利润水平”的要求,我们在现有条件下制定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1元。
(二)明确销售价格的浮动范围
根据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在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1元的前提下,相当于是气源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即气源价格按实核算确定,以年为核算周期。供求双方在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价格,协商后的销售价格已包含配气价格。
(三)明确非居民配气价格分类
根据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非居民配气价格可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三类。鉴于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少、用气量较少的实际情况,因此,暂时不进行分类定价。
(四)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为规范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机制,本次特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动态管理。根据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因此,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动态联动调整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在省政府未取消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1元规定之前,不再调整。
-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