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广大农民福祉和农村社会文明和谐。我市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为加快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组织制订了《汕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暨“源头截污、雨污分流”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通过密集调研和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对接,经广泛征求相关区(县)政府部门、单位意见形成。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2.《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8〕17号);
3.《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汕乡振组〔2019〕1号);
4.《汕头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实施方案》(汕乡振组〔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三个部分内容: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
1.全市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目标。
2.全市自然村“源头截污、雨污分流”覆盖率目标。
第二部分为工作任务,分为六个模块,以细化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及工作内容:
1.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2.科学合理选择污水处理模式,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3.推进“源头截污、雨污分流”建设。
4.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
5.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6.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抓手,强力推进农村水污染治理与监管。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政策、技术支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查考核等方面,保证方案有效实施。
四、实施时间
《方案》自市委市政府正式发文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和省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要求和《方案》的实施效果,制订新的工作方案。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