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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解读
  • 2019-03-27 09:0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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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21日我市发布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汕府[2016]140号),现因新修改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出台,结合我市民间扫墓习俗的实际情况,以及过去几年我市打击违反禁令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情况,我局起草了新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适用对象为本市所有人员,实施主体是由市政府牵头,相关负责部门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火源管制区域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时间;

(二)明确火源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三)明确火源管制区域、火源管制期内各相关负责部门的职责;

(四)明确违反本通告的惩戒措施。

四、实施时限

该通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止。原通告(汕府〔2016〕140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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