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强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非道路移动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9)《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
(10)《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7修改)》
(11)《汕头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3.区划形成过程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等文件,我局牵头于2018年10月正式启动方案编制工作,通过研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汕头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质量改善需求,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贡献及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相结合,科学开展低排区划定工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范围;并综合考虑措施执行难度、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及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低排区管控措施,形成《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30日,我局发函征求各区(县)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共收集到各区(县)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20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含无意见),1个单位未收到反馈意见(视同无意见)。各有关单位均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认真研究,给予大力支持,共有2个单位对《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征求意见稿)》提出2条意见;18个单位书面回函无修改意见。2018年12月25日,我局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发布《关于<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时间为十日。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我局对各有关单位、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作了汇总(详见附表1),并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
4.区划主要内容及框架
(1)区划主要内容
本区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将各区(县)建成区,规划江湾新区的人口产业集聚圈及科技创新孵化圈,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使用非道路机械密集的区域(如港口码头、货运火车站、物流中心等)划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连片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划入低排放控制区。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综合考虑措施执行难度、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及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低排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行标准,加强对低排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以及明确生产、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不符合标准燃料的处罚规定等管控措施,以推进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2)区划基本框架
本区划文本分四部分内容:基本定义、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低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实施时间。
第一部分为基本定义,主要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定义、重点管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名录,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第二部分为低排放控制区范围,明确了低排放控制区划定范围的思路及划定的区域面积,并说明各区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具体范围。
第三部分为低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分为四个小点,第一点明确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鼓励选用的机械,并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提出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行标准;第二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五十六条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对低排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处罚的要求及实施部门;第三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条,明确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规定;第四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并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等的处罚规定。
第四部分为实施时间,明确本区划实施的时间。
(3)区划图集
本区划图集包括全市总图及各区县分图,原则上将各区(县)建成区,规划江湾新区的人口产业集聚圈及科技创新孵化圈,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使用非道路机械密集的区域(如港口码头、货运火车站、物流中心等)划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剔除连片的基本农田,用ArcGIS软件绘制全市及各区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矢量数据及图件,以便于与各相关规划矢量数据衔接,并方便管理部门核定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附表1
《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政府、相关单位意见修改说明
征求意见的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
序号
|
反馈意见的内容
|
意见采纳情况
|
市农业局
|
1
|
《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征求意见稿)(图集)》中,澄海区(主要是东里、溪南、莲上、莲下等镇)、潮阳区(主要是关埠、金灶、西胪、河溪等镇)均有较多基本农田划入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由于农业机械采用国Ⅲ排放标准在2016年12月后才实施,我市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都使用年限较长,大多数机械排放标准仍为国Ⅱ标准,较多基本农田划入后会造成农业机械无法进入低排放控制区划进行作业的情况,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的影响。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而且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中,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也是考核指标之一。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指标的完成,建议在低排放控制区划划分说明中标明基本农田除外,以保证农业机械可以进入低排放控制区域内农田内作业,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
采纳。在低排放控制区划文本中标明连片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划入低排放控制区,在低排放控制区划图中相应扣除连片的基本农田。
|
市城管局
|
2
|
鉴于垃圾处理设施场(厂)每天作业车辆较多,建议我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含扩建工程)、雷打石环保电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潮南区西新卫生填埋场、澄海区洁源垃圾发电厂、澄海区环保产业园区(规划中)、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潮阳区棉北十二斗卫生填埋场、南澳县垃圾卫生填埋场、南澳县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等全市各个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不纳入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
|
部分采纳。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将各区(县)建成区,规划江湾新区的人口产业集聚圈及科技创新孵化圈,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密集的区域(如港口码头、货运火车站、物流中心等)划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连片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划入低排放控制区。位于上述区域的垃圾处理设施场(厂)纳入低排放控制区,其他区域的不纳入低排放控制区。
|
金平区政府
|
3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龙湖区政府
|
4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濠江区政府
|
5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澄海区政府
|
6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潮阳区政府
|
7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潮南区政府
|
8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南澳县政府
|
9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保税区管委会
|
10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11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
市住建局
|
12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公路局
|
13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公安局
|
14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15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水务局
|
16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工商局
|
17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质监局
|
18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城乡规划局
|
19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市港口管理局
|
20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
21
|
未收到反馈意见
|
——
|
公众
|
22
|
未收到反馈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