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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解读
  • 2018-12-29 16:5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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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4年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了《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救助试行办法》,至2017年共救助困难长期卧床残疾人6294人次,惠民成效显著。2018年,鉴于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贫困长期卧床残疾人救助政策,提升保障水平,经总结几年来工作实践,并广泛征求意见,市残联、市财政局组织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一)根据实际工作进行部分表述上的修改。因原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起源于2012、2013年市残联联合市委党校、市广播电视台实施的阳光行动,其中有些提法与规范文件出台后的实际操作有些出入。从契合工作实际出发,本次进行了相关内容增、删、改。

1、增加1处。第六条(原第七条)增加“救助对象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长效救助范围。”

2、删除5处。删除原文“第六条从2015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在公共预算专门安排资金30万元,其它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系统专项经费列支。市残联和市广播电视台可以组织社会募捐筹集资金。”“第九条对到市残联或市广播电视台反映、卧床特征明显的,由接访单位将其填报资料转交区(县)残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上报。”“第十条每年举办“阳光行动——关爱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活动,由市残联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区(县)及有关单位组成入户复核小组,进行走访复核。新申请对象100%入户复核,属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长期卧床救助对象且经区(县)残联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30%以上比例确定为走访复核对象。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残联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入户核查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每年分别在市残联和市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所在村(居)公示5天。有异议的,由市残联组织复核;发现漏报的,在名额结余情况下,由区(县)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和入户核查工作。”“第十四条市残联和市广播电视台分别设立举报电话:88618000(市残联)、83938788(市广播电视台),接受群众反映和社会监督。”

3、修改3处。一是第三条“救助对象”第(4),将原表述:“在入户复核或残疾评定过程中,区(县)残联理事长或市评残办证专家委员会专家或复核小组组长签名认定的其他情况。”改成:“经区(县)残联入户核查确认并报理事长签名认定的其他长期卧床残疾人。”二是申请机构、时间改变,第六条(原第七条)“每年10月底之前向户口所在地区(县)残联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改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同时不再作申请时间限制,残疾人随时都可以申请,区(县)残联审批后,次季度即可享受救助。三是公开接受监督程序改变。将原来核查后进行公示修改成事后信息公开,提高申请审批效率,同时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在第八条第三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每年4月底前,市残联将上一年度全市救助对象名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高救助标准并实现逐步增长。结合经济总量及物价消费指数增长,提高救助标准,将第五条“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居家护理或治疗救助从2015年开始,总额计划1800名,空缺递补,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一年共1200元。”改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从2019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2021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23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救助人数以上一年度已核查同意的救助人数编排救助计划(最终以符合条件的人数按实救助),救助资金纳入市预算安排。”

(三)适当扩大覆盖面。将可申请本办法救助的“特困”残疾人改为“贫困”残疾人,把精准扶贫脱贫贫困户纳入救助范围。同时,明确低收入家庭佐证资料由民政部门提供。具体表述体现在第六条(原第七条)第(3),将申请人需提供的贫困佐证资料从原来的“特困证明,包括低保证、特困职工优待证,或经所属街道(镇)、村(居)证实的本人及家庭困难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改为:“低保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本,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实的本人及家庭困难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资料。”

三、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救助对象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长效救助范围。首次申请救助的残疾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可于市残联网站自行打印),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户口簿;(2)残疾人证;(3)低保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本,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实的本人及家庭困难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资料;(4)属重大疾病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能说明其伤残、失能程度的相关病历、疾病资料;(5)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属监护人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说明监护关系的合法资料)。

(二)审批: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核查,按本救助办法规定条件逐一核实,必要时拍照或录像存档。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从次季度起享受救助;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区(县)残联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申请复核,市残联应于接到申请人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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