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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解读
  • 2018-12-29 16:3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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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要求,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缓解我市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4日印发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住房消费,为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助推作用,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

但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不相适应,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因此,需对本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实施将近一年,市公积金中心对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各商业银行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优化办理流程,对原实施办法中的文字表述进行部分删除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为响应国家“放管服”精神,中心近期计划下放贷款受理服务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各贷款银行,原贴息贷款办理程序需进行相应调整。

2、增加贴息金额计算方式,商业银行按照各行实际选择,有利于增加更多商业银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3、原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规范性修改。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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