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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 2018-12-29 16:0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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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要求,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8日印发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住房消费,为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助推作用,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

但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与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不相适应,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对本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汕房金管〔2018〕1号)及我市实际情况,对《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删除和修改。具体如下:

第六条将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年限从6个月修改为12个月。

第七条增加第(五)项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八条第(一)项删除有关一房两证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计算公式、调整首付比例。

第九条删除贷款年限可延至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年保持高位增长,资金流动性风险越发明显,贷款资金保障压力增大,对个贷政策进行微调势在必行。根据汕房金管〔2018〕1号文件精神,将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12个月;贷款额度在原来最高额度和年限的基础上,修改计算方式,重启原调节系数,提高首付额度,以确保资金可持续性,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增加“连续三期”作为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偿还诉讼的启动条件。进一步确保房贷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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