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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 2018-12-29 15:4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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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要求,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8日印发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住房消费,为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助推作用,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

但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与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不相适应,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之上级主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内容有新的规范要求,本市有关内容亦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需对本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汕房金管〔2018〕1号)文件要求,取消“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项目、取消“住房公积金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提取”、提取项目恢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3年恢复至1年)等三项。

此三项已经由法定程序通过,并在汕房金管〔2018〕1号文件出台实施。

(二)规范调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的条件,调整为账户封后满半年以上方可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我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进行规范调整,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账户封存时间必须满半年以上方可提取,现根据上述通知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的租金额度,拟调整为个人400元/月.

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规定,我市相应放宽了租房的提取条件,职工只要出具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的证明,则可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租金提取,提取额度为800元/月。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宽松,因此,制订的提取金额也相对略高于其他城市(广州600元/月、揭阳不超过本人最近一年汇缴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目前我市资金日趋紧张,现拟调整为个人400元/月。

(四)调整“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申请条件,将提取范围定义为所购房产必须在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不在其二者范围内的不能提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

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精神,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规范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如若所购房产所在地不属于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则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五)调整“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范围,将提取范围定义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家庭其他成员不在提取范围内。

2016年底,在资金宽松的情况,为释放存量资金,经管委会同意,将原“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这一提取项目的范围扩大至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现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日趋紧张,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定位,主要是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现进行调整,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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